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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木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细则
来源: 时间:2026-08-28 浏览:

第一章

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健全学院本科教学治理体系,提升人才培养质量,依据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相关要求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(以下简称学院教指委)是学院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咨询、审议、指导机构,在学院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,接受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、教务处的业务指导。

第三条 学院教指委坚持以本为本,推进四个回归,围绕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实践教学、质量保障等,发挥参谋部”“咨询团”“指导组”“推动队作用,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能力。

第二章

第四条 学院教指委的主要任务是:

(一)开展土木类本科人才培养模式、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提升研究。

(二)审议学院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、人才培养方案、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。

(三)指导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教材建设、实践教学基地建设、毕业设计(论文)等教学环节。

(四)指导课堂教学改革、课程思政建设、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及优质教学资源建设。

(五)参与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建设,开展教学检查、教学评估、专业评估及认证准备等工作。

(六)组织开展教师教学能力培训、教学研讨、教学竞赛、教学成果培育与推广。

(七)承担学院和学校交办的其他本科教学相关工作。

第三章

第五条 学院教指委由7—15名委员组成,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1—2名,秘书1名。

第六条 主任委员一般由院长或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担任;副主任委员由教学副院长、专业负责人等担任;委员由各系(教研室)主任、专业带头人、骨干教师及行业企业专家等组成。秘书一般由学院教学办公室或教学科研科负责人担任。

第七条 学院教指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政治立场坚定,师德师风良好,遵纪守法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。

(二)熟悉本科教育教学规律,教学能力强,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。

(三)关心学院本科教学工作,热心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。

(四)能够保证参加教指委会议和相关工作。

(五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行职责。

第八条 学院教指委委员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,可连续聘任。因工作变动、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,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调整。

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职责

第九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出席学院教指委会议,参与审议、表决和咨询。

(二)参加学院教指委组织的调研、检查、评审、评估、指导等活动。

(三)查阅与教学指导工作相关的文件、资料。

(四)对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第十条 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以严谨、科学、负责的态度,按时完成学院教指委交办的工作。

(二)公正履职,自觉抵制不正之风,不得以学院教指委委员身份从事与教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,不得以教指委名义参与商业活动。

(三)遵守保密纪律,不得泄露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、学校及学院需要保密的信息。

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职责:

(一)主持学院教指委全面工作,负责教指委建设及日常管理。

(二)召集和主持教指委全体会议,确定会议议题。

(三)组织制定教指委年度工作计划。

(四)代表学院教指委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工作。

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时,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履职。

第十二条 副主任委员职责:

(一)协助主任委员开展教指委工作。

(二)受主任委员委托召集和主持教指委会议。

(三)协助制定教指委年度工作计划。

(四)指导秘书做好日常事务。

第十三条 秘书职责:

(一)负责教指委会议通知、记录、纪要整理和资料归档。

(二)负责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、会议纪要等文件起草与报送。

(三)负责学院教指委官网信息发布和日常联络协调。

第五章 工作制度

第十四条 学院教指委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,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,根据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。

第十五条 需要由全体会议审议或表决的事项,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,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五分之四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。

第十六条 学院教指委通过审议、调研、听课、检查、评审、论证、咨询等方式开展工作。

第十七条 学院教指委每学期至少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1次工作,年度工作计划、总结报学院备案,并可在学院官网公开。

第十八条 学院教指委形成的审议意见、论证报告、建议方案等,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。涉及学院重大教学事项的,按学校相关规定报学校审批。

第十九条 学院教指委组织的全院性教学评比、培训、赛事等活动,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,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
第六章 工作支持

第二十条 学院为教指委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。

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指委委员所在系(教研室)应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教指委工作。

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指委接受社会赞助应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,不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。

第七章

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土木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